人民网太原9月30日电(桑莉媛)今天上午,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山西作为全国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条例》的出台将为标准化改革向纵深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共七章44条,主要围绕解决山西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标准化改革推进过程中如何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形成合力是本次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各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责作了细化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工作难以落实等问题,《条例》明确将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工作任务考核考评体系。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聘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第三十条提出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显著, 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应当纳入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推进和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创造性。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充分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在第十六条中引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动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和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具有重要作用,以先进标准引领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实体经济优化结构,不断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条例》是山西省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法治成果,通过地方立法把标准化改革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对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以高标准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山西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李渊说。(思政部通讯员)